以案说法 | 分期还款未按约履行,债权人可否一次性主张全额付款?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约定,但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突破分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全部债务?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王某与江某合伙经营一理发店。同年11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作关系,江某向王某退还投资款7万元,并于2024年11月5日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日2024年10月1日向王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从2024年11月5日每月还款4,500元,于2025年11月5日还清。”借条出具后,江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王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泰宁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全部借款(投资款)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王某能否在尚有债务未至履行期的前提下,向江某主张清偿全部借款(投资款)7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11月5日,江某出具《借条》后,王某退出美发店的经营管理。《借条》系双方终止合伙关系达成的结算凭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江某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借条》约定,江某应自2024年11月5日起每月还款4,500元,于2025年11月5日还清,但江某未按《借条》约定归还第一至四期,即自2024年11月5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间借款合计18000元(4500元×4个月),江某实质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再严格按照双方的分期还款约定限制王某行使求偿权对王某明显不公,也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投资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通常情况下,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但如果存在预期违约,债权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对预期违约进行了规定。本案中,虽然分期还款约定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在履行期间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如果在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债权人在履行届满后才能请求违约责任,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不符合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甚至使得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乘之机,这也不利于形成诚实守约的社会风气。

因此,对于债权人已有预期违约行为的,虽履行期限未全部届至,但可根据债务人违约情况,将全部债务加速到期,而无须要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这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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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丁敬香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分期还款未按约履行,债权人可否一次性主张全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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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2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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